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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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86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50-1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
  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
      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現行法規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
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
    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
    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