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有事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全年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 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前項規 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