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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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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民國 112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第 7 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現行法規
勞工請假規則(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修正)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
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前項規
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