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不為提撥或提撥不足額者,除由主管官署責令 提撥外,處負責人以一千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條、第三條之規定,不為提撥或提撥不足額者,除由主管官署責 令提撥外,處負責人以一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