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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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民國 40 年 04 月 16 日修正)

第 5 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凡由總機構統一營業而不在同一地區者,應將
依法提撥之福利金視所屬各單位職工人數統籌辦理福利事項。

現行法規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凡由總機構統一營業而不在同一地區者,應將
依法提撥之福利金視所屬各單位職工人數統籌辦理福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