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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民國 77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英
第 27 條
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六個月者,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 之權利。
現行法規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英
第 27 條
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六個月者,不得享 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