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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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民國 77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第 27 條
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六個月者,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
之權利。

現行法規

勞工保險條例(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六個月者,不得享
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