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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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民國 77 年 02 月 03 日修正)

第 40 條
被保險人罹患傷病時,應向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申請診療。

現行法規

勞工保險條例(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被保險人罹患傷病時,應向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申請診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