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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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第 24 條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
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現行法規

勞工保險條例(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
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