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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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民國 98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第 37 條
被保險人在傷病期間,已領足前二條規定之保險給付者,於痊癒後繼續參
加保險時,仍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現行法規

勞工保險條例(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被保險人在傷病期間,已領足前二條規定之保險給付者,於痊癒後繼續參
加保險時,仍得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