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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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民國 92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第 56 條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領之保險給付,應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請求,由
投保單位先行墊付保險給付之一部或全部者,投保單位於墊付後,得於辦
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時,取得該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之證明,請求保險人
將其墊付金額逕寄該投保單位歸墊,保險人並應於給付通知表內註明之。
前項投保單位之墊付應交由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本人受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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