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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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法(民國 80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第 10 條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
至安全場所。

現行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
,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
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
雇主不得對前項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
利之處分。但雇主證明勞工濫用停止作業權,經報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
勞動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