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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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法(民國 80 年 05 月 17 日修正)

第 29 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僱主應按月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統計,報請檢查機構備查。

現行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雇主應依規定填載職業災害內容及統計,按月
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並公布於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