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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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法(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修正)

第 32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
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
    第二款之職業災害。
二、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二
    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
三、違反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依第二十七條所發停工之通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現行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法(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八萬
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三十七條第二
    項第二款之災害。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或第三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
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發停工之通
    知。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