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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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民國 83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第 249 條
雇主對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檢修工作所用之照明燈及工具,其使用電壓
不得超過二十四伏特,且導線須為耐磨損及有良好絕緣,並不得有接頭。

現行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民國 111 年 08 月 12 日修正)

雇主對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檢修工作所用之手提式照明燈,其使用電壓
不得超過二十四伏特,且導線須為耐磨損及有良好絕緣,並不得有接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