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民國 98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177-2 條
雇主對於前二條所定應有防爆性能構造之電氣機械、器具、設備,於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後新安裝或換裝者,應使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
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規定之合格品。
前項合格品,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公告之機構實施型式認證合格,並張
貼認證合格標識者。
現行法規
雇主對於前二條所定應有防爆性能構造之電氣機械、器具、設備,於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後新安裝或換裝者,應使用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
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規定之合格品。
前項合格品,指符合本法第七條規定,並張貼安全標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