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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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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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於同一車輛上固定二個以上之容器連成一體(以下簡稱集合容器。)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設可使容器相互間及集合容器與車輛間緊結之措施。
  二、每一容器應設供氣體之輸出及輸入用閥(以下簡稱容器原閥)。
  三、在灌裝管上應設安全閥、壓力表及緊急洩壓閥。

現行法規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於同一車輛上固定二個以上之容器連成一體 (以下簡稱集合容器。) 時,
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設可使容器相互間及集合容器與車輛間緊結之措施。
二、每一容器應設供氣體之輸出及輸入用閥 (以下簡稱容器原閥) 。
三、在灌裝管上應設安全閥、壓力表及緊急洩壓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