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氣容器等應經常保持其溫度(可計測氣體溫度之灌氣容器等,為氣體之溫度。)於攝氏 四十度以下;液化氣體之灌氣容器等,應設溫度計或可適當檢知溫度之計測裝置。
固定於車輛運輸之灌氣容器等,應經常保持其溫度於攝氏四十度以下。 前項容器內存液化氣體者,應設溫度計或可適當檢知溫度之計測裝置。 第一項所定溫度,對可計測氣體溫度之灌氣容器等,指該氣體之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