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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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127
  自地面至容器或設置於該容器頂部之零件之高度超過該車輛之最高點時,應設高度檢知桿
  。

現行法規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固定於車輛運輸之容器,其容器頂部或該容器設置之突出物最高部,超過
該車輛最高點者,應設高度檢知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