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民國 77 年 06 月 29 日修正)

132
  液化氣體中之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之灌氣容器等,不得使用以玻璃等易破損之材
  料製造之液面計。

現行法規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固定於車輛運輸之容器,其容器內存液化可燃性氣體、液化毒性氣體或液
化氧氣者,不得使用玻璃或其他易破損之材料製造之液面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