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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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22 條
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
主及工會。事業單位對未持勞動檢查證者,得拒絕檢查。
勞動檢查員於實施檢查後應作成紀錄,告知事業單位違反法規事項及提供
雇主、勞工遵守勞動法令之意見。
第一項之勞動檢查證,由中央主管機關製發之。

現行法規

勞動檢查法(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勞動檢查員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時,應主動出示勞動檢查證,並告知雇
主及工會。事業單位對未持勞動檢查證者,得拒絕檢查。
勞動檢查員於實施檢查後應作成紀錄,告知事業單位違反法規事項及提供
雇主、勞工遵守勞動法令之意見。
第一項之勞動檢查證,由中央主管機關製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