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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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民國 109 年 09 月 26 日修正)

第 19 條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前,應將檢查目
的告知雇主及工會,並請其派員陪同。

現行法規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勞動檢查員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進入事業單位進行檢查前,應將檢查目
的告知雇主及工會,並請其派員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