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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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民國 91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第 28 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容量,係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
平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
上或處理能力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
一  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或可燃性高壓氣體。
二  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

現行法規

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容量,指蒸汽鍋爐之傳熱面積在五百平
方公尺以上,或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一日之冷凍能力在一百五十公噸以上
或處理能力符合左列規定之一者:
一、一千立方公尺以上之氧氣、有毒性或可燃性高壓氣體。
二、五千立方公尺以上之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