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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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修正)

第 9 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職類之養成訓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訓練課程
、時數及應具設備辦理。

現行法規

職業訓練法(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職類之養成訓練,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訓練課程
、時數及應具設備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