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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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民國 9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9 條
前三條規定之申請檢定資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法規規定者,從
其規定;職類性質特殊者,其申請檢定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現行法規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前三條規定之申請檢定資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法規規定者,從
其規定。
申請檢定資格特殊之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其申請檢定資格,必要時
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