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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民國 81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第 54 條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左列情事之一,撤銷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一、受聘僱於為其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者。
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者。
三、有第五十二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四、受聘僱期間,拒絕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或其身心狀況無法勝任所指派之工作,或罹患法
    定傳染病或死亡者。
五、違反依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發布之命
    令,情節重大者。
六、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者。
前項經撤銷聘僱許可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境,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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