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本部機房搬遷,本系統於113年10月4日至10月6日期間暫停服務,敬請見諒。

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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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民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第 44 條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現行法規

就業服務法(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