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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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民國 89 年 01 月 26 日修正)

第 55 條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警察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境者,其遣送所需之旅費
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雇主負擔。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在受聘僱期間死亡者,雇主應負責處理其有關喪葬
事務。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工作,應繳納
保證金,以擔保第一項費用之給付。保證金之數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雇主依第一項應負擔之費用而不給付,或依前項規定繳納之保證金不足以
支付第一項費用,經通知給付而不給付時,其墊付費用機關得聲請法院裁
定其數額。
前項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現行法規

就業服務法(民國 112 年 05 月 10 日修正)

雇主所聘僱之外國人,經入出國管理機關依規定遣送出國者,其遣送所需
之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應由下列順序之人負擔:
一、非法容留、聘僱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
二、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
三、被遣送之外國人。
前項第一款有數人者,應負連帶責任。
第一項費用,由就業安定基金先行墊付,並於墊付後,由該基金主管機關
通知應負擔者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雇主所繳納之保證金,得檢具繳納保證金款項等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返還。
外國人在受聘僱期間死亡,應由雇主代為處理其有關喪葬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