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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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民國 88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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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得與外國人訂立契約,以外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開立帳戶,將工資百
  分之三十以下數額存儲生息,俟其離境時領回。

現行法規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修正)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領海內工作﹐亦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