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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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性工作平等法(民國 91 年 01 月 16 日修正)

第 14 條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
併入病假計算。
生理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

現行法規

性別平等工作法(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
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