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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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修正)

第 38 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現行法規

性別平等工作法(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修正)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