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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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第 6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

現行法規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產假期間之計算,應依曆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