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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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民國 96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非自願性離職者。
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三、推介第一款、第二款人員就業之受託單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須具有工作能力、工作意願。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受託單位,係指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就業促進之相關機關 (構) 或團體。
前項所稱團體,係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許可者。但不包括政治
團體。

現行法規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如下:
一、非自願離職者。
二、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
前項所定人員須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