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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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本息抵銷辦法(民國 96 年 02 月 06 日修正)

第 3 條
貸款契約未屆滿前,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
不能從事工作之殘廢給付時,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被保險人有應償還之金額者,保險人應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領取下列
保險給付之金額,辦理抵銷:
一、老年給付。
二、死亡給付。
三、終身不能從事工作之殘廢給付。
貸款契約未屆滿前,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時,貸款
視為全部到期,保險人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機關或其主管
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償還之本息餘額低時,
僅代扣請領金額。

現行法規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修正)

本貸款契約未屆滿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貸款視為全部到期: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
    能給付。
二、被保險人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工保險補償金。
前項第二款補償金之代扣減,保險人應就其未清償本息,以書面通知事業
機關或其主管機關,代扣償還之。但請領之勞工保險補償金較未清償之本
息餘額低時,僅代扣請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