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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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本息抵銷辦法(民國 96 年 02 月 06 日修正)

第 6 條
保險人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抵銷被保險人應償還之金額,於貸款到
期後,其應償還之金額,新臺幣每萬元以每年最多增加五百元之比例計算
至元為止,角以下不計入。

現行法規

勞工保險未繳還之保險給付及貸款本息扣減辦法(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修正)

本貸款逾貸款期間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
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
本貸款公告利率調整時,前項公告利率按調整後之利率機動調整。但不得
逾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