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辦理抵銷被保險人應償還之金額,於貸款到 期後,其應償還之金額,新臺幣每萬元以每年最多增加五百元之比例計算 至元為止,角以下不計入。
本貸款逾貸款期間未足額清償者,其利息以貸款期間內未清償之本金及利 息總和單利計算,年利率為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加百分之一點二五。 本貸款公告利率調整時,前項公告利率按調整後之利率機動調整。但不得 逾契約屆滿時之公告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