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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本息抵銷辦法(民國 96 年 02 月 06 日修正)

第 8 條
被保險人應償還之金額,於其發生保險事故經保險人核定保險給付時,保
險人應逕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行使抵銷權辦理清償,保險
人無須追償。
前項抵銷權,於被保險人每次請領保險給付,得行使時起算,保險人因五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保險人依法行使抵銷權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不得以任何事由對抗保險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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