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英第 33 條
就業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本保險開辦時,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基金提撥之專款。
二 保險費與其孳息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 保險費滯納金。
四 基金運用之收益。
五 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應循預算程序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一日勞工保險失業給付
實施之日起,至本法施行之前一日止,失業給付保險費收支結餘一次提撥
,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現行法規
就業保險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開辦時,中央主管機關自勞工保險基金提撥之專款。
二、保險費與其孳息收入及保險給付支出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基金運用之收益。
五、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所提撥之專款,應一次全數撥還勞工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