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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民國 100 年 04 月 27 日修正)
英
第 18 條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 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 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現行法規
就業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英
第 18 條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 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 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