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購買公債、金融債券或公司債,其投資原則及作業方式如左:
(一)投資原則:
1.購買公債、金融債券或公司債,應選擇債信良好之債券,以獲取
利息及資本利得為原則。
2.投資金融債券,除公營銀行發行者外,該發行機構之信用評等應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信為 BBB 等級
以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信為 Baa2 等
級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信為 BBB 等級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長期債信為 twA- 等級以上。
(5)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
債信為 A- (twn) 等級以上。
(6)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信 A3.tw 等級以
上。
3.投資有擔保公司債,除經公營金融機構保證者外,該保證金融機
構之信用評等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信為 BBB 等級
以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信為 Baa2 等
級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信為 BBB 檔等級以上
。
(4)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長期債信 twA- 等級以上。
(5)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
債信為 A- (twn) 等級以上。
(6)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信 A3.tw 等級以
上。
由二家以上金融機構聯合保證者,其主辦金融機構之信用評等適
用本款規定。
4.投資無擔保公司債,除公營事業發行者外,其發行公司信用評等
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長期債信為 A- 等級以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長期債信為 A3 等級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長期債信為 A- 等級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長期債信為 twAA- 等級以上。
(5)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
債信為 AA-(twn) 等級以上。
(6)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信 Aa3.tw 等級以
上。
5.投資可轉換公司債與附認股權公司債,不適用第三、四款公司債
規定,惟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上市、上櫃公司募集發行,該期當時流通在外餘額達十億元以
上。
(2)債券賣回收益率應大於零。
(3)負債比率(負債除以資產)不得高於百分之五十。
(4)百元評價(股票市價除以轉換價格)須高於百分之九十。
6.投資次順位金融債券,以上市或上櫃者為限,其債務發行評等,
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信為 BBB+ 等級
以上。
(2)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信為 Baa1 等
級以上。
(3)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信為 BBB+ 等級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公司評定長期債信 twA 等級以上。
(5)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
債信為 A(twn) 等級以上。
(6)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信 A2.tw 等級以
上。
7.除公債、公營銀行發行金融債券及公營事業發行或經公營銀行保
證公司債外,投資於任一公司債券之總成本,不超過投資當時本
基金淨額之百分之二。
8.除公債、公營銀行發行金融債券及公營事業發行或經公營銀行保
證公司債外,投資於任一公司債券之總額,不超過該公司所發行
債券總額之百分之十。
(二)作業方式:
由臺灣銀行在有關規範下,作最有利之投資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