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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民國 92 年 09 月 25 日修正)

第 10 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外國人原從事行業之同一工作類別,辦理外國人轉
換作業。但外籍幫傭及外籍看謢工視為同一工作類別。
得接續聘僱外國人之人數、已聘僱外國人人數及得聘僱外國人人數,合計
不得超過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例或數額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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