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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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
    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第三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
    國人。
四、第四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從事
    工作之外國人。

現行法規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
    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第三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工
    作之外國人。
四、第四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
    國人。
五、第五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從事
    工作之外國人。
前項第三款所定第三類外國人工作資格、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
聘僱管理等事項,依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