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應規劃並執行第三十三條規定之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並依下列規定期間,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 檢查: 一、由國外引進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 二、於國內聘僱中階技術外國人,自申請聘僱許可日起三日內。 前項通知應檢附之文件、當地主管機關受理、核發證明書及實施檢查,適 用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 已在我國境內工作之第二類外國人,由同一雇主申請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 作者,免依第一項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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