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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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第 47 條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應規劃並執行第三十三條規定之
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並依下列規定期間,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
檢查:
一、由國外引進外國人從事中階技術工作,於外國人入國後三日內。
二、於國內聘僱中階技術外國人,自申請聘僱許可日起三日內。
前項通知應檢附之文件、當地主管機關受理、核發證明書及實施檢查,適
用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
已在我國境內工作之第二類外國人,由同一雇主申請聘僱從事中階技術工
作者,免依第一項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實施檢查。

現行法規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民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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