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民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第 11 條
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聘
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一、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之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規定,健康檢查不合格。
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四、違反依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所訂定之標準。

現行法規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聘
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一、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訂定相關之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規定,健康檢查不合格。
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四、不符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