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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民國 99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19-1 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應規劃下列事項:
一、飲食及住宿之安全衛生。
二、人身安全之保護。
三、文康設施及宗教活動資訊。
四、生活諮詢服務。
五、住宿地點及生活照顧服務人員。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之工作者,免規劃前項第三款
及第四款規定事項。
雇主為第一項第五款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
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當地主管機關。

現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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