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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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第 28-4 條
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聘僱許
可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無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
,於該期限內應備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為該外國人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轉換。
原雇主申請期滿轉換時,該外國人已與新雇主合意期滿接續聘僱者,新雇
主得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

現行法規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二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無繼
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規定之文件,為該外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轉換。
原雇主申請期滿轉換時,該外國人已與新雇主合意期滿接續聘僱者,新雇
主得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