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其聘僱許 可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無繼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 ,於該期限內應備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為該外國人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轉換。 原雇主申請期滿轉換時,該外國人已與新雇主合意期滿接續聘僱者,新雇 主得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
第二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日前二個月至四個月內,雇主無繼 續聘僱該外國人之必要者,於該期限內應備申請書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規定之文件,為該外國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期滿轉換。 原雇主申請期滿轉換時,該外國人已與新雇主合意期滿接續聘僱者,新雇 主得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直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