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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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第 44 條
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者,不得攜眷
居留。但受聘僱期間在我國生產子女並有能力扶養者,不在此限。

現行法規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二類外國人,不得攜眷居留。但受聘僱期間在我國生產子女並有能力扶
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