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者,不得攜眷 居留。但受聘僱期間在我國生產子女並有能力扶養者,不在此限。
第二類外國人,不得攜眷居留。但受聘僱期間在我國生產子女並有能力扶 養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