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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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民國 108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第 45 條
雇主對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
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雇主對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因聘僱關係終止出國,
應於該外國人出國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由當地主管機關探求外國人之真
意,並驗證之;其驗證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通知內容,應包括外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
工作期限、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文號及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
外國人未出國者,警察機關應彙報內政部警政署,並加強查緝。

現行法規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雇主對聘僱之外國人有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
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雇主對聘僱之第二類外國人或第三類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因聘僱
關係終止出國,應於該外國人出國前通知當地主管機關,由當地主管機關
探求外國人之真意,並驗證之;其驗證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通知內容,應包括外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
工作期限、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文號及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
外國人未出國者,警察機關應彙報內政部警政署,並加強查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