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條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國 際非政府組織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財團法人:設立未滿一年者,設立基金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設立 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業務支出費用達新臺幣五百萬 元以上。 二、社團法人:社員人數應達五十人以上。 三、行政法人: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 四、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在臺辦事處、 秘書處、總會或分會。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條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政府機關(構 )、行政法人或國際非政府組織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財團法人:設立未滿一年者,設立基金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設立 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業務支出費用達新臺幣五百萬 元以上。 二、社團法人:社員人數應達五十人以上。 三、政府機關(構):各級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 四、行政法人: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 五、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在臺辦事處、 秘書處、總會或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