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外國語文教師之工 作,每週從事教學相關工作時數不得少於十四小時,且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二十歲。 二、大專以上學校畢業。 三、教授之語文課程為該外籍教師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 前項外國人非四年制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以上畢業者,另應具有語文師資 訓練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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