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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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民國 104 年 05 月 01 日修正)

第 5 條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條工作,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仍應符合下列資
格之一: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二、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
    學位而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三、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四、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
    現者。

現行法規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前條工作,除符合本標準其他規定外,仍應符合下列資
格之一: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取得證書或執業資格者。
二、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者,或取得相關系所之學士
    學位而有二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者。
三、服務跨國企業滿一年以上經指派來我國任職者。
四、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有五年以上相關經驗,而有創見及特殊表
    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