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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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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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單位進用失業者應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經濟型計畫每進用
    十名失業者,得另進用專案經理人一人,社會型計畫每進用二十名失
    業者,得另進用專案管理人一人。
    前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由用人單位錄取進用之失業者,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應予核對建檔,並同意開始工作日期。

現行法規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民國 113 年 03 月 13 日修正)

七、依本方案進用之對象如下:
(一)進用人員: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由用人單位錄取進
      用之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予核對建檔,並同意開始上工日
      期。
(二)專案經理人及專案管理人:由用人單位自行遴選,並函請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建檔。但經民間團體進用者,其資格須經發展署所屬分署
      審查核定後,始能進用。